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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落款为昵称 出借人起诉被驳回

时间:2022-06-17 11:02:33

  我市居民王某曾借给朋友小周14万元,小周在借条上落款为周二,因王某平常与朋友都称呼小周为周二,因此也并没有对该署名提出异议。
  由于周二未按时还款,王某起诉至法院后,对方以周二非其本人为由提出抗辩,不承认向王某借过款;并认为王某起诉对象错误,因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要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王某不得不增加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周二就是小周,还需要证明周二的签名与小周本人签名一致。
  法官评点:借条的落款最好是署双方的正式名字,尽量不使用昵称和外号,如本文中的王某没认真审查落款,因此给他的诉讼增加了不少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
  在审理实践中,因签名的不规范引发的纠纷很多,如借款人未当场签名,事后以借条上签名非本人签名进行抗辩;借款人故意将自己签名写成草书,如姓名的三个字写成一个连体字,诉讼时再出示其本人的正常签名,否认签名非自己的签名等;还有的人签名时不核对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不预留身份证复印件等,部分债务人利用这一漏洞以同名同姓的人很多为由,拖延时间,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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