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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居民陈某借了10万元给邻居张某,张某在一个商铺打工,在书写借条时以商铺的名义出借款项,盖的是商铺的公章,注明经手人为张某。 后张某多时未还款,被陈某起诉至法院。而当时该商铺已停业多时,商铺的实际业主也无偿还能力。张某在法庭上抗辩称,借款是商铺的法人行为,还款责任应由商铺承担,自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评点:本案中,张某以商铺的名义借款,逃避自己的还款责任,导致陈某的诉讼风险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