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借给张某3000元,落款时只写明是九月一日,但没写是哪一年,起诉到法院,双方对借条形成的时间产生争议。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
法官评点:借条的落款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一来并非绝对可靠,二来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三是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有不少特殊要求,不具备这些条件会给鉴定造成困难。
此外,借款协议签订时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必要时可由第三人以见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名,防止纠纷发生时,对方提出借款协议系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受胁迫签订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