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风险指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债务风险的概念及金融债权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债务风险 指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它的内容主要包括:(1)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2)人破产风险。(3)债务人解体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4)债务人犯罪风险。(5)社会性风险。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虽然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所谓风险就是某事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并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种后果将对机构的计划造成损害或使机构目标更加难于实现。因此,风险管理就是指通过有关制度和程序对风险进行界定、评估、控制和最小化,并把风险控制在与有关机构的“风险胃口”,或者说是该机构吸收、控制风险或承受风险结果的能力相适应的水平。 风险管理的起点是风险领域以及单个风险的确定。启动风险管理过程时,可能需要通过一个大的项目来确定风险领域和单个风险,然后再明确更进一步的风险,这也是机构内部强调风险管理的自然结果。在大的方面确定了风险以后,需要通过细致的工作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的一个好方法是制作一个风险矩阵,在其中按照风险的几个重要领域(这些领域通常和机构的内部职能或与高级管理人员或理事会成员的责任相对应)、风险可能性的标准(即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的强度和严重性(即发生风险可能对金融或营运带来的冲击),把风险归入不同的组别。风险分析的第一步可能是按照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把每个风险或风险领域划分为高、中、低档三个层次,或者给每类/个风险分配比如从1到5的分类编号。然后,就可以从风险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等级评估结果中,对风险进行初步划分。在更加复杂的风险分析中,可能还需要针对特定风险采取更加详细的评估程序,包括运用综合不同风险因素的衡量体系对金融风险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在完成风险确定和风险评估程序之后,下一步工作就是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即按照风险领域依次对如何管理这些风险提出建议。关于风险管理的一个著名范例就是把每个风险划分到以下四个类别中: 可承受的风险:风险已被发现并可圆满控制,经过适当分析后确定风险是可以接受的,采取额外风险控制措施不能取得成本效益。 可终止的风险:通过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了风险,例如停止某些方面活动、改变待遇资格标准、取消某些保障或出售部分资产等。 可转移的风险:通过合同形式把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例如通过法律协议或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把风险转移到另一方。 可以改变的风险:通过改变风险的性质使其更加安全或者从根本上使之更加容易管理,从而实现风险控制。例如把可以相互抵消的风险进行配对(比如通过资产/负债管理),或者通过签订期货、交换、产权保值以及保险或再保险协议等合同的形式,对风险进行平衡。 在确定风险管理计划后,接下来就要实施风险缓解措施,特别是终止、转移和改变风险的措施,同时采取控制风险的适当步骤,对风险缓解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谨慎控制机构内保留的(“承受的”)风险。监管机构应当以风险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主题开展经常性的评估,这样监管机构就能在其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它已经建立了适当的风险控制,并保证风险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管理。 二、金融债权有哪些法律风险 因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众所周知,“三角债”的存在使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纠缠不清,即使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也常常以“某某无钱还我,我无钱还银行”之类的借口推托,而的设立为银行保全信贷资产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当银行贷款到期得不到偿还,而借款人有到期债权却不去行使时,银行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法院提出请求,代位行使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用以偿还贷款本息。法律还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以加大对债务人逃债为应属于遗产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银行经常可以遇到这样“金蝉脱壳”的借款户,在从银行骗取贷款后,便以家族中别的成员的名义另外注册公司,将资产通过投资或交易等方式转移到新公司名下,等贷款到期,银行去收贷时,已人去楼空或即使找到人,也是经营不善,无力还贷。掌握了法律这一规定后,银行一方面要做好贷后检查,密切关注信贷资金动向,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不慎出现贷款风险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消权,对借款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进行撤消,以保全银行资产。应当注意的是: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 3、用程序法的规定保障银行权利得到实现。银行在依法起诉时就应首先考虑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的财产,以便于将来执行能收到实际效果,更加有效的保护银行金融债权,尽可能地将损失降至最低。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
2022-06-17 11:12:47在我国,金融在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不完善和市场机制不健全,随着企业改制、破产等经济现象的大量出现,企业以各种各样的手段逃废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相当数量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债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也无法得到保护。究其原因,我国在企业破产、改制、金融机构管理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存有缺陷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本文仅就上述制度缺陷之解决对策作一探讨。 要彻底解决企业在破产、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除了依靠银行建立内部良性的防范机制外,同时还必须采取加强相关立法、完善金融体制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等措施。 (一)宏观政策 防范银行信贷资金风险、切实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在法律、行政方面的对策主要是: 1.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1)对拟破产清算的企业,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资产的评估和清算,努力保障合法优先权的清偿,对属于一般债权的银行贷款,银行应当争取按照破产财产比例受偿。不能清偿时要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在破产清算时注意对企业无形资产的清算。(2)对于改制企业,要区分不同的改制方式,依照有关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3)对于贷款数额少,规模小,效益不好的企业,银行要采取多种措施,争取早日清户。对于潜在风险在的企业,银行要尽早行动,先期变现抵押财产,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资不抵债,还款困难并且无前途的企业,银行要在完善资产保全措施的基础上,早日促使其进入破产改制等重组程序,减少资产流失。 2.建立信贷资产风险防范机制。(1)建立预防为主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评估论证体系,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做到贷前防险;二是建立审贷机制,执行审贷分离的集体会审、多级审批程序;三是实行贷款审批和决策责任制;四是建立贷款跟踪管理机制,消化企业风险。(2)强化抵押担保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方面要优化贷款质量,优先支持有效益、有前途的企业。同时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将要改制的企业,银行应慎重放贷。另一方面要全面、严格地对抵押物、担保人进行价值评估和资格认定,建立科学规范的抵押担保制度,以化解风险。(3)建立贷款经济风险补偿机制。客观上讲,尽管经过银行的主观努力,能够减少信贷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因此,建立一种长期的制度性的贷款风险经济补偿机制尤为重要。[page] 3.探索建立新型的银企合作关系。银行应优化服务手段,发挥优势,与企业共同寻求建立新机制的途径,帮助企业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新运行机制;加强跟踪服务,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提高银企双方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对企业的破产、改制等活动要积极参与,加强联系,跟踪改制始终,确保债权得到实现。 4.完善企业破产、改制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已经出台,该草案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为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在具体制度上,破产法(草案)确立的企业拯救制度,将有利于减少破产,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破产给银行带来的消极影响。草案中还有6个条款是关于管理人的规定,这是对我国破产清算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使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在企业的破产清算和重整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草案同时对防止和制裁破产欺诈和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对加强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地位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使债权人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 (二)微观措施 针对在审理涉银行诉讼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从微观角度,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应针对具体情况,注意采取如下措施: 1.对商业银行标准合同上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充。从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看,大多缺乏对企业就有关事项发生所负有义务的约束,企业无须承担告诉的义务致使企业往往避开银行搞改制,或企业为逃避银行债务而摆脱银行制约,从而使银行的信贷资产陷入风险中。所以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合同之初就应对有关告知等义务予以明确规定。 2.积极运用现有法律的规定保护自身利益。首先是别除权的行使,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行使别除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而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另外是要注意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对债务人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做好防范工作。 3.银行应重视贷款催收,要完善贷款催收手续,避免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同时要重视对债务人以外的负有保证责任的其他企业催收债务,在这一问题上尤其要重视诉讼时效的规定
2022-06-17 11:12:47在很多债权债务金融债权纠纷中,地产类的不良资产是最常见抵押的不良贷款,这种不良资产中也不限于土地、烂尾楼、存量房还有处于债权债务纠纷中、诉讼中、被查封中的,那么房产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呢? 一、什么是房地产不良资产 1、第一类就是涉及违规、违建、超建的房产 2、第二类是由于政府政策变更、政府领导换届、城市规划调整而导致的不良 3、第三类是由于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而形成的不良房地产。 4、第四类则是由于市场定位不准,产品设计能力差、开发商操盘水平差进而导致项目陷入困境的。 5、第五类纯粹是基于市场原因导致的不良。 6、第六类包括上述五种原因的重叠或者交叉,形成不良的原因更为复杂。 二、房产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 1、接受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授权文件。 2、签定不良资产交接协议。 3、审阅不良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4、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案。 5、选择具体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处置方式。 6、审核资产处置追索方案。 7、设立不良资产处置专门帐户。 8、组织实施不良资产的清理处置,建立抵债物资明细帐册。 9、处置入库物质和收益。 10、拟写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意见,并做好终结资产资料的移交工作。 11、总结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12、报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情况。 三、房产不良的创新处置方式 1、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整体流程这里不再详细介绍,这个项目其实不单单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规避风险,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释放资本,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商业银行从而获得一块资金来源。 2、不良贷款重组上迁 与房地产开发商谈判,以变更借款主体,增加更有实力的担保人或增加抵押物方式重组房地产行业贷款。其中“假按揭”贷款还原就是一种典型的贷款重组模式,它其实就是指针对“假按揭”贷款普遍存在的借款主体与用途不实的问题,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假按揭”贷款还原为公司类贷款。还原之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信用记录和其他情况在规定时间后上迁为关注或正常贷款。房地产不良贷款及时重组,是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 3、以物抵债 房地产行业贷款出现不良后,与房地产开放商谈判,要求把房地产企业最好的资产(具有保值能力及升值能力)和最易处置的资产(在最佳商业住宅位置)作为抵债资产来收取。有房产权证的优先收取,没有瑕疵的房产优先收取,以能够快递处置为销售的大量住宅优先收取,其次是商铺,以求在最短时间内处置不良资产。 4、减免息方式 银行经过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商谈判,房地产开发商承诺能够筹集到归还全部本金或本金加部分利息的资金,银行可减免贷款全部或部分利息,这是一种常见的处置手段,是商业银行主要选择的处置方式。 5、法律诉讼方式 当房地产行业贷款形成不良后,商业银行应及时起诉,以诉催收,在各种催收方式中,始终穿插法律诉讼方式,交叉进行,给房地产开放商施加压力,以达到处置根本目的。 6、呆账核销方式 呆账核销是指金融企业依据财务政策及核算规定,通过使用呆账准备金,对呆账资产损失进行内部财务处理的行为。 7、不良债权转让 不良债权转让是指将一户或多户不良债权按照市场价格实行“卖断式”出让的处置方式,不良债权转让应严格遵守国家及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及不良贷款处置的政策制度规定。不良债权应公平、公正、公开,交易行为应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简洁有效,防止产生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8、引进增量资金,救活房地产开发商,盘活房地产贷款 对于信用好的中小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在贷款进入次级以前,商业银行在严控贷款规模的情况下,可与资产管理公司协商,使其参与房地产项目融资,为这样的开发商提供所需资金,救活房地产开发商,盘活商业银行房地产行业贷款,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 综上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其实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有挺多种方式的,但无论什么方式都要合法合理才行,不要嫌步骤麻烦,要严谨处理,而且,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需要注意的内容也太多了,如公司文件、除目标房产外其他资产及负债情况还有税务问题等等。
2022-06-17 11:12:47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 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纠纷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 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纠纷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 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纠纷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 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纠纷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 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纠纷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 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纠纷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 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纠纷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 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纠纷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 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纠纷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 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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